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 告 林孝民 林育如 林振睿 林振旭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孝嚴 原 告 林忠彥 林孝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孝威 原 告 江林素華 林振輝 林振緯 林振喬 賴佩珍 林吳腰 林振祐 林青芬 林孝奇 王蓓羽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芬 原 告 林素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被 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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