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50號
PCDV,104,訴,3050,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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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   告 林孝民 
      林育如 
      林振睿 
      林振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孝嚴 
原   告 林忠彥 
      林孝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孝威 
原   告 江林素華
      林振輝 
      林振緯 
      林振喬 
      賴佩珍 
      林吳腰 
      林振祐 
      林青芬 
      林孝奇 
      王蓓羽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芬 
原   告 林素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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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