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2年度,11號
PCDV,102,金,11,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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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 定代理 人 邱欽庭
訴 訟代理 人 鄧雅仁律師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陳青妙
訴 訟代理 人 黃慧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家豪律師
       李怡臻律師
       李哲良
被    告 楊淑艷
       邱梅芬
       王興全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 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梁育立
       洪偉肯
       韓榮裕
       鄭永傑
       張國榮
上 八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鑫
被    告 盧彥佐
       高慕儀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勝傑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 定代理 人 張文深
被    告 林建邦
       詹誠一
       林兆民
       朱威任
上開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池泰毅律師
複 代 理 人 洪佩君律師
       崔積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峯豪陳青妙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6529 號、第13295 號、 第18133 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 及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號判處罪刑,現上 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在進行中,且該 犯罪嫌疑,因與被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張峯豪陳青妙有 無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認定有關,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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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