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2號
PCDM,106,附民,12,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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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   告 余昇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 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地下一樓鋼筋 混凝土造房屋所有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7 暨中和區民富 段344 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949241、33 6 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144000分之127 ,移轉登記予 原告。
(二)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 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 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 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01 年3 月間向訴外人購買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段00 0 巷0 號地下一樓鋼筋混凝土造房屋所有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577 暨中和區民富段344 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000000 0 分之949241、336 地號,土地所有權利範圍144000分之12 7 ,原告在經被告同意後,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嗣被告於105 年1 月離職後,原告多次向被告為終止兩造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詎被告均置之不理,疑似侵占, 拒絕將系爭房地登記予原告,嚴重損害原告權益等語。惟查 ,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迄今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見本院卷附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上刑事科所蓋章戳)、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 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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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