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育晏
被 告 黃寬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育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沈育晏因被告黃寬柔犯商業會計法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 40089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 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寬柔前因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具保人沈育晏 出具現金1 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 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 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1月17日通知書、送達證書 、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附卷足憑,另被告 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