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83號
PCDM,106,聲,283,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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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順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順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 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二、查受刑人邱順隆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訴字第666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57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前揭①②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208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審訴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經與上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7 月 自103 年10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6 年1 月1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8 月18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 15092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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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