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杰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
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杰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杰峰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嗣 於106 年1 月1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41 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受刑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2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4 月22日,經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3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 屆滿日為106 年3 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6 年3 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06 年1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841 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