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3號
PCDM,106,聲,243,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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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傳良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傳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傳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 年2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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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