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安鎮
被 告 張順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安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安鎮因被告張順鑫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楊安鎮因被告張順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額3 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00 000 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 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到案接受執行,堪認被告 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份、被告及具保人 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被告及具保 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 1 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 接受執行之送達證書1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 份等 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