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1號
PCDM,106,聲,221,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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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玉女
受 刑 人 李翔靖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玉女因受刑人李翔靖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 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在卷可佐。茲因受 刑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 督促其到案執行,受刑人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案執行, 復經檢察官拘提無著,且未在監或受羈押,此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 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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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