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1號
PCDM,106,聲,191,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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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基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6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基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基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 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基全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且查受刑 人已於105 年12月26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 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 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應執行 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3 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併此說明。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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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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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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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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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 年10月26日 │ 103 年12月12日 │ 105 年1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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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4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 年度調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157號 │字第326號 │字第2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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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6259號│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15│105 年度審簡字第1129│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 年2 月15日 │ 105 年4 月19日 │ 105 年7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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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簡字第6259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502│105 年度審簡字第1129│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5 年3 月25日 │ 105 年6 月16日 │ 105 年8 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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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為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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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緝│新北地檢105 年度執緝│
│ │第5148號(已執畢) │字第1104號 │字第4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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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