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許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許智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 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 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 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 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 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