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10號
PCDM,106,簡附民,10,2017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洪彩霞
被   告 黃玟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75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簡易判決部分,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判 決,原告於106年1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 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