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25號
PCDM,106,簡,225,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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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光安
      邱顯原
      盧憬諴
      江威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速偵字第5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光安邱顯原盧憬諴江威德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參拾貳張)、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金門街218巷80之1之鐵皮工廠內」更正補充為「金門街 215巷80之1號鐵皮工廠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第8行「 天九牌1副」補充為「天九牌1副(32張)」;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一第2至3行「並有扣案天九牌1副、骰子3顆、賭資」補 充為「並有扣案天九牌1副(32張)、骰子3顆、賭資共9百 元」、同欄一第3行「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補充為「現場及 扣案物照片6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1副、骰子3 顆、賭資共計1千2百元」補充更正為「1副(32張)、骰子3 顆、賭資共計9百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兼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天九牌1副(32張)、骰子3顆及現金新臺幣共計9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聲請 意旨認以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容有誤會,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754號
被 告 曾光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顯原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憬諴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威德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光安邱顯原盧憬諴江威德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 105年12月8日23時50分許,在曾光安所租用位在新北市板橋 區金門街218巷80之1之鐵皮工廠內,以曾光安自備之天九牌 與骰子,共同賭博財物,其賭法為輪流作莊,餘者為閒家, 閒家下注不等金額之賭資,每人發給4張牌,藉與莊家比點 數大小論輸贏,如點數比莊家大即贏得該次所押注之金額, 如點數輸莊家,則押注金額歸莊家所有。嗣於翌(9)日0時 4分許,在上址,為巡邏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 骰子3顆、賭資新臺幣(下同)3百、2百、2百、2百元。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光安邱顯原盧憬諴江威德 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天九牌1副、骰子3顆 、賭資暨卷附現場位置圖、現場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佐,是 被告4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係均犯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嫌。扣案天九牌 1 副、骰子3 顆、賭資共計1 千2 百元,為被告4 人犯罪所 得及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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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