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34號
PCDM,106,單聲沒,34,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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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俐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 104 號被告陳俐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 日期滿。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服飾1 件,屬商 標法第98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 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 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 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 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 第5 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俐卉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3104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已於105 年10月 29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經警購入之「adid as」商標服飾1 件,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 份,及扣案之 服飾照片4 張在卷可參,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 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



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 博 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嘉 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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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