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33號
PCDM,106,單聲沒,33,201701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調偵字第284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 2847號被告謝佳珊(聲請書誤載為「陳俐卉」)違反商標法 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HANEL 」商標上衣1 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聲 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 ,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 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 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 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B 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 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 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 訟類第5 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謝佳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一案,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2847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 佐,被告在網路上販售並經警所購入之「CHANEL」商標上衣 1 件,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 份,及扣案物照片4 張在卷 可參,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 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 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