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簡萬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0日105 年度簡字第469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712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與乙○○同為新北市樹林區三福街之公教社區住戶, 丙○○之住家排糞管線污染社區排水系統前遭人向環保機關 檢舉,乃懷疑係乙○○所為,適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晚間 8 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三多國小兒童遊 戲區偶遇乙○○,因而質問乙○○是否為檢舉之人,惟經乙 ○○予以否認,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乙○ ○恫稱:「你跟陳禮狼狽為奸,以後你們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等語,致乙○○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旋即報 警處理,而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證人乙○○、甲○○(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 條欄誤載為「江碧霖」,應予更正)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有 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乙○○、甲○○於偵查中已具 結後為證述,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證人乙○○於警 詢時所為之證述僅陳稱「他們講的都不實在」等語(見本院 簡上卷第82頁),足見被告對於證人乙○○、甲○○於偵查 程序中所言,僅係爭執其證明力,而非係對於證人乙○○、 甲○○此部分所言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是據上揭規定,證 人乙○○、甲○○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於104 年12月15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00號之三多國小兒童遊戲區與乙○○相 遇並對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 當時係對告訴人乙○○陳稱「我知道陳禮在惡搞我,這種人 喪盡天良,壞事做盡,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伊
說「怎麼死都不知道」這是社區流行語,意思是指老天會懲 罰社區主委陳禮,伊當時既無恐嚇告訴人之意,也未對告訴 人為恐嚇之行為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證述:當日我帶孫女在溜滑梯 ,被告戴口罩接近我們,我太太甲○○問被告何事,被告說 環保局乙事是否我們檢舉的,我回稱此事係社區的人報的, 不是我報的,被告問我現在有無在當委員,我說沒有,被告 就說「你跟陳禮狼狽為奸,以後你們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等語(見偵卷第3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於104 年12月15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樹林三多國小遇到被告,當天 除了我之外,還有我太太甲○○、女兒以及孫女,被告當時 戴口罩站在我們旁邊很久,我太太甲○○就問「先生有什麼 事?」,被告第一句話就說「環保局的事情是不是你檢舉的 !」,我說不是,我太太甲○○當下則說「你認錯人了!」 ,然後被告便對我說「都是你跟陳禮狼狽為奸、惡整我,你 們以後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99頁) 。
㈡另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那天我跟先生乙○○、我女兒 、孫子到三多國小玩,我發現被告在旁邊站很久,眼神不是 很友善,我就問被告有什麼事,被告就問有關環保局檢舉違 建是否是我們檢舉的,我跟被告說認錯人了,但被告不接受 ,隨即便說「我明明看就是你先生檢舉的,我沒有認錯」、 「你先生跟主委陳禮狼狽為奸,你們會怎麼死的你們自己會 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5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我是於104 年12月15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三多國小遇到被 告,現場除了我之外,還有我先生、女兒及孫子,遇到被告 時,被告離我們約法庭3 、4 塊磁磚遠的距離,一直以不友 善的眼神看著我們很久,我當時覺得很奇怪,我們並不認識 被告,身旁也無其他人,所以我就問被告「有什麼問題?什 麼事?」,被告就開始問我先生有無叫環保局去拆他違建馬 桶乙事,我先生回答「不是,是別人」,惟被告懷疑是我們 做的,即對我先生說「你跟陳禮兩個狼狽為奸,到時候怎麼 死都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
㈢是互核證人乙○○、甲○○上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大致均屬相符,前後並無齟齬矛盾之處,堪認證人乙○○ 、甲○○上開證述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至被告辯稱其當 日係稱「我知道陳禮在惡搞我,這種人喪盡天良,壞事做盡 ,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並無對告訴人乙○○恫 嚇之意云云,然被告於本院業已自陳其當日偶遇告訴人,確 有因為其住家違建乙事遭人報拆而向告訴人質問乙情,且其
質問之內容乃告訴人是否為檢舉人,而非質問係何人報拆其 住處違建,則被告當日顯係針對告訴人質問,其所生之不滿 當亦係針對告訴人而來,衡情並無可能僅向告訴人稱「陳禮 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再者,被告辯稱「怎麼死都不知 道」是屬社區流行語,意思是指老天會懲罰社區主委陳禮云 云,惟「怎麼死的都不知道」或有詛咒他人之意,然證人甲 ○○業已證述被告係以不友善之眼神看著其全家人等語,再 連結被告先係質問告訴人是否為檢舉人乙事,旋即向告訴人 告稱上開語句,是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聯想嗣後可能因被告 報復,告訴人生命、身體因而受有威脅之可能,此由告訴人 於當日晚間即向警局報請處理乙情,亦可知悉告訴人確實因 被告言語而心生畏懼。從而,被告雖以上情辯稱,然以該時 被告與告訴人談話之氣氛、被告質問之內容觀之,被告主觀 上確實已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且客觀上亦足使告訴人心 生畏懼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實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上開犯行罪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 之意圖與決心,並非所問,倘被告之恐嚇行為,業已完成, 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危及告訴人之安全感,縱告訴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未生實質損害,亦成立刑法第30 5 條之罪,是被告對告訴人恫稱:「你跟陳禮狼狽為奸,以 後你們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已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並 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 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為心智成熟之成 年人,竟因其住家馬桶管線問題遭人檢舉即恣意出言恫嚇告 訴人,而不思以正當理性途徑解決糾紛,顯見其法治觀念薄 弱,情緒管理能力不佳,所為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素行、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四、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所言之語句僅是社區流行語,且係針對社 區主委陳禮所言,既無恐嚇告訴人之意,也未對告訴人為恐 嚇行為云云,然本院認依該時客觀情狀,被告確實係因懷疑 告訴人向環保單位檢舉遭查處乙事心生不滿,而對告訴人恫 稱「你跟陳禮狼狽為奸,以後你們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
,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業已論述如上,被 告猶空言執上詞置辯,否認犯行為由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 當,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6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