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智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2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智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呂智凱之犯罪所得DA-8015號自小客車壹輛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 以正途獲取所需,佯以有付款之經濟能力而加以訛得物資, 迄今未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兼衡本件被告原所訛 詐取得之物資價額非鉅、被害人受損程度尚輕,復參酌被告 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訛得之如聲請所 指物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有扣案且已轉讓予不知情之 第三者,並現已經報廢等情在案(詳參本院卷附車籍資料) ,而未能發還被害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863號
被 告 呂智凱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智凱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確定;於95年間,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罰金20萬元,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 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575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刑嗣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 25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罰金20萬元確定,於10 1年11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2年9月 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已執行完 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無給付買賣價金之意願,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9月19日18時前某時,以通訊軟 體LINE與周天星聯絡,訛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價 格,購買周天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並約 定於104年9月19日18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段與 忠孝路口交車,致周天星陷於錯誤,依約於前揭時、地交付 上開自小客車後,呂智凱則諉稱剛下班來不及領錢,將於隔 日匯款2萬元至周天星指定之帳戶,周天星不疑有他,便交 付車籍資料與呂智凱,並讓呂智凱將該車駛離,於同年月23 日過戶給不知情之林俊雄,且均未匯款,並避不見面,周天 星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二、案經周天星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智凱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 天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上開車輛之車籍系統
表1紙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