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8079號
PCDM,105,簡,8079,201701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紫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速偵字第5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紫晴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 「4,206 元」應更正為「4,194 元」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反屢次 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所竊取之財物返還被害人以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金頂2 號電池4 組 、金頂4 號電池6 組、東芝2 號電池2 組、東芝3 號電池1 組、東芝4 號電池2 組、勁量3 號電池7 組、勁量4 號電池 5 組、燈管啟動器1 組、沙宣潤髮乳1 瓶、澎澎香浴乳1 瓶 、麗仕沐浴乳1 瓶、Biore 洗面乳3 瓶、曼秀雷敦洗面乳1 瓶、蕊娜噴霧5 瓶、汽車芳香劑5 個及安全帽3 頂,業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李青隆阮慶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 可據(見速偵卷第26頁、第27至2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585號
被 告 游紫晴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游紫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 年12月3 日晚間 6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億萬里大賣場內, 徒手竊取置於店內貨架上之金頂2 號電池4 組、金頂4 號電 池6 組、東芝2 號電池2 組、東芝3 號電池1 組、東芝4 號 電池2 組、勁量3 號電池7 組、勁量4 號電池5 組、燈管啟 動器1 組、沙宣潤髮乳1 瓶、澎澎香浴乳1 瓶、麗仕沐浴乳 1 瓶、Biore 洗面乳3 瓶、曼秀雷敦洗面乳1 瓶、蕊娜噴霧 5 瓶、汽車芳香劑5 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206 元 ),得手後藏放在其背包內離去。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同日晚間7 時10分許,在阮慶簪經營、位在同市區○ ○路0 段000 號之安全帽店前,徒手竊取置於貨架上之安全 帽3 頂(價值1,200 元),得手後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時,遭阮慶簪發覺報警處理而查獲,並 起出上開安全帽及億萬里大賣場失竊之贓物(均已發還)。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游紫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即億萬里大賣場店長李青隆、被害人阮慶簪於警詢時 之指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
億萬里大賣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4 張、贓物照片



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