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晋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
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何晋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何晋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觀於被告姓名「何晋偉」之記 載,顯係「何晋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茲更正為「何晋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