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4416號
PCDM,105,簡,4416,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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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玉孝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被   告 林晨鐘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調偵字第1637號、偵字第176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犯相姦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所載「 仍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應補充更正為「仍分別 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丙○○前配偶丁○○、甲○○配偶乙 ○○均分別撤回對丙○○、甲○○通姦部分之告訴,本院不 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如下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 姦罪。又被告2 人多次相姦行為,相姦對象單一,客觀上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配偶之同一婚姻及家庭圓 滿之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妨害家庭之犯意,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 告2 人不尊重自身與他人婚姻關係,以相姦行為破壞家庭圓 滿幸福,迄今未能與告訴人乙○○、丁○○達成和解,取得 告訴人之諒解,暨其2 人均無前科、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 、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即被告丙 ○○前配偶丁○○、甲○○配偶乙○○分別告訴被告丙○○ 、甲○○通姦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丙○○、甲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乙○○分別撤 回對被告丙○○、甲○○部分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2 份在卷可憑,原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通姦犯行, 與前開被告2 人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周靖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637號
105年度偵字第17685號
被 告 丙○○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甲○○均明知彼此各自為有配偶之人,仍分別基於 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3年3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9月間止,在新北市蘆洲區、五股區、八里區等處之旅館 或車內多次發生性行為。
二、案經丙○○之配偶丁○○、甲○○之配偶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丙○○、甲○○之自白,(二)告訴人丁 ○○、乙○○之指訴,(三)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血緣鑑 定報告書、被告2人之合照、FACEBOOK及LINE對話紀錄。二、所犯法條: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及相姦 罪嫌。被告2人多次通姦、相姦犯行間,乃係本於同一犯意 ,於密接時間實施通姦、相姦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



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 括之一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斷。被告等2人係以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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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