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34號
PCDM,105,智易,34,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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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12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振雄明知「霹靂謎城之九輪異譜」、 「霹靂狼煙之九輪燎原」及「霹靂狼煙之万堺塵濤」等影片 (下稱上開影片),為告訴人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霹靂整合行銷公司)享有重製、租售、公開傳 輸、公開播送及公開發行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該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陳振 雄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5 月間某日 起至105 年6 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 巷0 弄0 ○0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先將其所購買 自告訴人大霹靂整合行銷公司出版之DVD 光碟,以電腦程式 破解,並裁減影片長度、轉檔而重製上開影片至電腦硬碟, 再連線上網登入其申設、使用之網路平台「私菜雅坊館」( http://clouds .myweb .hinet .net /)內,並建立超連結 ,提供不特定人得隨時進入該網頁,透過點選連結鏈觀看上 開影片檔案,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大霹 靂整合行銷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振雄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 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大霹靂整合行銷公司告訴被告陳振雄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106 年1 月6 日成立調解,被告並已於105 年12月16日履行調解 條件完畢,告訴人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見本院智易字卷第25-27 頁)在卷可



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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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