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2055號
PCDM,105,審簡,2055,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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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0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奉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
第4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3868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奉龍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奉龍連月霞為夫妻,雙方於民國103 年10月 28日發生爭吵後,連月霞即於同日自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住處搬離,遷移至渠等長子鄭文傑位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之住處居住,而鄭奉龍對上情知之甚詳,卻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7 時57 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謊報連月 霞自同年10月26日即失蹤等語,使不知情之受理報案員警陳 顗智於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 「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公文書上,並上傳至內 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電腦網路系統,足以生損害 於連月霞及警政機關對於失蹤人口管理之正確性。案經連月 霞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奉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連月霞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亦與證人鄭 文傑、鄭文庭、連彥琄、潘滿蕊於偵查時證述之情形吻合, 並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區○○路 00巷00號1 樓大門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4 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應 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 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 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警察機 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並依失 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查詢作業,不得拒絕或推諉;而警察機 關受理失蹤人口報案,應即核對報案人或失蹤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並將失蹤人的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 確實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並立



即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分不明電腦網路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之「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第3 條、 第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員警受 理民眾申報失蹤人口,並無實質審查權限,而係僅負形式審 查之義務,且一經民眾申報,即需將所報事項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輸入失蹤人口 電腦網路資料。查被告明知告訴人係居住在渠等長子鄭文傑 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並未失蹤,竟向 警察機關謊報其妻為失蹤人口,而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 載於失蹤人口登記表,並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暨身 分不明電腦網路系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並未失蹤,竟 謊報告訴人為失蹤人口而向警政機關辦理失蹤人口之登記,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權益及警政機關對人口管理之正確性,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 並獲得告訴人諒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請求給予 緩刑宣告乙節,本院斟酌被告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遲至本 院準備程序時始改口稱願意認罪,足徵其所以認罪無非圖邀 減輕刑責或緩刑寬典,難認係出於真誠悔悟之意,且本案所 諭知之刑亦得易科罰金,尚難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本院爰不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21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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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