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1884號
PCDM,105,審簡,1884,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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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承美
選任辯護人 吳奕綸律師
      饒 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328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應補充前科「被告於 101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 簡字第29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有上揭 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王寶龍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其為 相姦行為,顯已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婚姻制度,破壞告訴人 乙○○之家庭和諧,使告訴人之婚姻產生裂痕,所為實不足 取,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自稱現於營造業工作,且有母親及1 名未成年子 女需其扶養照顧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4 頁) ,暨其犯後雖坦認犯行,惟因與告訴人對和解金額未有共識 而無法達成和解,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3282號
被 告 甲○○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00○00號
居花蓮縣○○鎮○○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吳奕綸律師
饒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王寶龍(配偶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業與乙 ○○結婚,係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7、8月間,在新北市永和區之愛摩兒旅館,與王寶龍 為相姦行為1次,嗣經乙○○查覺上情,提出告訴,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之自白 │被告甲○○坦承於上開時、│
│ │ │地,與證人王寶龍為相姦行│
│ │ │為。 │
├──┼───────────┼────────────┤
│ 2 │證人即告訴人乙○○之指│被告甲○○與證人王寶龍為│
│ │證 │相姦行為之事實。 │
├──┼───────────┼────────────┤
│ 3 │證人即他案被告王寶龍之│被告甲○○與證人王寶龍於│




│ │證述 │上開時、地為相姦行為。 │
│ │ │ │
├──┼───────────┼────────────┤
│ 4 │悔過書1份 │全犯罪事實。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曾馨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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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