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759號
PCDM,105,審易,3759,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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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宥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41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34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宥甄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宥甄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 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掩飾不法利益,規避司法偵查有所預 見,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 開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在臺北市辛亥路某處,將其存 摺、金融卡交付廖璟妤(本院另案通緝),並告知密碼,以 此方式,幫助廖璟妤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廖璟妤即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在臉書社群網站刊 登日本代購之不實訊息,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致王玫楓、 林如蘋歐潔王婉真黃曉婷邱鈴娟、戴彩宸、江錦惠 陷於錯誤,分別按指示將金錢匯入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王玫楓、林如蘋歐潔黃曉婷邱鈴娟、戴彩宸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及江錦惠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宥甄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在卷,及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王玫楓、林如蘋歐潔黃曉婷邱鈴娟、戴彩宸、江錦惠、證人王婉真於警 詢時證述綦詳,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5 年1 月 12日國世學府字第1050000001號函暨開戶資料及對帳單1 件 、「有想買賣一起PO」臉書社團貼文1 件、「寶貝君君代購 」LINE對話擷圖及對話紀錄6 件、「NANAKO DOMOTO 」臉書 社團貼文、臉書訊息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及附表所示交易 憑證在卷足稽,俱徵被告前揭供述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雖為不法份子多次 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使用,惟被告僅有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 為,其以一行為侵害八名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而犯數幫 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 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69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103 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又被告基於幫助廖璟妤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 定故意,而為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 規定,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對於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利 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實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有所預見, 仍恣意交付個人帳戶,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徒增司法機關 偵查犯罪之困難程度,並致多名被害人受騙,所肇損害非微 ,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於警詢中自承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復念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帳戶確有實際利得,暨被 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 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 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 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 決意旨參照)。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被告所有國泰世華銀行 帳戶之金錢,為廖璟妤犯罪所得,被告既為其幫助犯,自無 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騏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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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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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貨幣單位:新臺幣) │交易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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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玫楓│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交易明細照片2 張│
│ │ │在臉書社團「有想買賣一起PO」,刊│、匯款證明照片1 │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利用│張 │
│ │ │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與王玫楓│ │
│ │ │聯繫交易,致王玫楓陷於錯誤下單購│ │
│ │ │買,分別①於104 年12月2 日下午1 │ │
│ │ │時34分許,在新竹市北區住處,以網│ │
│ │ │路ATM 匯款25612 元至吳宥甄所有之│ │
│ │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於同年月11日│ │
│ │ │下午6 時許,在上址住處以網路ATM │ │
│ │ │匯款5000元至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 │
│ │ │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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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如蘋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郵局存摺明細1 件│
│ │ │在臉書社團「有想買賣一起PO」,刊│ │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利用│ │
│ │ │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與林如蘋│ │
│ │ │聯繫交易,致林如蘋陷於錯誤下單購│ │
│ │ │買,分別①於104 年12月3 日中午12│ │
│ │ │時許,前往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三段│ │
│ │ │與西環路口之便利商店,將6090元匯│ │




│ │ │入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②於同年月7 日某時,利用網路銀行│ │
│ │ │轉帳,將7000元匯入吳宥甄所有之國│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③於同年月9 日某│ │
│ │ │時,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將5000元匯│ │
│ │ │入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僅取得其中價值3990元之商品) 。 │ │
├──┼───┼────────────────┼────────┤
│3 │歐潔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 │ │在臉書社團「高雄媽咪寶貝隨你買賣│明細1 件、自動櫃│
│ │ │團」,刊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員機交易明細表2 │
│ │ │,並利用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件 │
│ │ │與歐潔聯繫交易,致歐潔陷於錯誤下│ │
│ │ │單購買,分別①於104 年12月3 日上│ │
│ │ │午11時17分許,以ATM 轉帳匯款6335│ │
│ │ │元至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②於同年月5 日中午12時11分許,│ │
│ │ │在高雄市住處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 │7000元至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 │
│ │ │帳戶。③於同年月9 日上午9 時52分│ │
│ │ │許,利用ATM 轉帳匯款9500元至吳宥│ │
│ │ │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4 │王婉真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在臉書社團「有想買賣一起PO」,刊│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利用│1 件 │
│ │ │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與王婉真│ │
│ │ │聯繫交易,致王婉真陷於錯誤下單購│ │
│ │ │買,於104 年12月12日下午5 時5 分│ │
│ │ │許,前往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便利商│ │
│ │ │店,將950 元匯入吳宥甄所有之國泰│ │
│ │ │世華銀行帳戶。 │ │
├──┼───┼────────────────┼────────┤
│5 │黃曉婷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渣打銀行存摺明細│
│ │ │在臉書社團「有想買賣一起PO」,刊│及網路銀行交易明│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利用│細各1 件 │
│ │ │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與黃曉婷│ │
│ │ │聯繫交易,致黃曉婷陷於錯誤下單購│ │
│ │ │買,於104 年12月5 日晚間11時19分│ │
│ │ │許,在桃園市住處利用網路銀行,將│ │




│ │ │1006元匯入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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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鈴娟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 │ │在臉書社團「NANAKO DOMOTO 」,刊│憑證1 件 │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而與邱│ │
│ │ │鈴娟聯繫交易,致邱鈴娟陷於錯誤下│ │
│ │ │單購買,於104 年12月7 日下午3 時│ │
│ │ │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 號│ │
│ │ │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以無摺存款│ │
│ │ │方式,將1060元存入吳宥甄所有之國│ │
│ │ │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7 │戴彩宸│廖璟妤於104 年12月2 日前某時許,│存摺明細1 件 │
│ │ │在臉書社團「有想買賣一起PO」,刊│ │
│ │ │登代購日本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利用│ │
│ │ │LINE「寶貝君君代購」群組與戴彩宸│ │
│ │ │聯繫交易,致戴彩宸陷於錯誤下單購│ │
│ │ │買,分別①於104 年12月9 日某時許│ │
│ │ │,利用網路ATM 轉帳2300元至吳宥甄│ │
│ │ │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於同年│ │
│ │ │月10日某時許,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 │
│ │ │款4700元至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 │
│ │ │行帳戶。 │ │
├──┼───┼────────────────┼────────┤
│8 │江錦惠廖璟妤經介紹結識江錦惠,即對之佯│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稱得代購日本商品,致江錦惠陷於錯│明細1 件 │
│ │ │誤,於104 年12月2 日下午1 時許,│ │
│ │ │利用網路ATM 轉帳匯款30000 元至廖│ │
│ │ │璟妤指定、吳宥甄所有之國泰世華銀│ │
│ │ │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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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