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23號
PCDM,105,交簡附民,223,20170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林月雲
被   告 陳志明
被   告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楊天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414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