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62號
PCDM,104,附民,562,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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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健國花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政基
訴訟代理人 陳献致
被   告 田輝煌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啟銘侵占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28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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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