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西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
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柯宏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交上 易字第45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 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6 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由南向北往雙十路方向 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行駛 遇晝晦、風沙、雨雪等視線不清時,應開啟亮頭燈,且注意 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晨 光、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未在雨天清晨光線昏暗時開啟亮頭燈,且未 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直行,適有行人即被告楊西起行經上 開地點,亦應注意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 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況,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依規定經由100 公尺範圍內所設之 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而在該處逕由東向西方向跨越分向限 制線直接穿越道路,迨柯宏勳發現,因閃避不及而撞擊被告 ,柯宏勳因而人車倒地,且受有右側2 、3 、4 肋骨骨折之 傷害。另被告遭撞擊後當場昏迷,並受有硬腦膜下出血、頭 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出血及左腦挫傷、左側橈骨骨折及左側 股骨下端閉鎖性骨折,且經送醫救治後,仍因外傷性腦傷而 導致認知功能受損而無法完全治癒之重傷害,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楊西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柯宏勳具狀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