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號
CHDV,106,訴,50,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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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羅火貴 

被   告 羅火根 
被   告 羅火傳 

被   告 羅火成 

被   告 羅火耀 
被   告 蕭羅嬌 

被   告 羅周巧 

被   告 羅健福 
被   告 羅健文 
被   告 羅健豐 
被   告 羅英方 
被   告 羅李軟 

被   告 羅鎮源 

被   告 羅鎮漳 

被   告 羅鎮汶 

被   告 羅美惠 

被   告 王紀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 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58元,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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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