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PARAMOUNT CENTRUY
INTERNATIONAL LIMITED、黃利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75,811元(其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分別請求給付美金1,500,000元、1,369,086.64元,均
以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5年12月13日之臺灣銀
行公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31.465元換算,計為新台幣
90,275,811元,小數點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6,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805,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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