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號
CHDV,106,補,28,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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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4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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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