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6號
CHDV,106,司票,86,201701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游文璋
上列聲請人游文璋因與相對人洪玉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游
文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
  日?
二、請補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乙份,俾供本院審核。若不請求利息,則請將附表表格中的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欄位劃線刪除。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玉霜(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