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游文璋
上列聲請人游文璋因與相對人洪玉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游
文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
日?
二、請補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乙份,俾供本院審核。若不請求利息,則請將附表表格中的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欄位劃線刪除。
三、請提出相對人洪玉霜(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