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5號
CHDV,106,司票,105,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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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卓煒傑
上列聲請人卓煒傑因與相對人浩廷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卓煒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物之請求金額與
  聲請事項之請求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相對人浩廷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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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