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1號
CHDV,106,司票,101,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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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鍾玉梅
上列聲請人邱鍾玉梅因與相對人王文義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邱鍾玉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369947)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文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佳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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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