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鍾玉梅
上列聲請人邱鍾玉梅因與相對人王文義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邱鍾玉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369947)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文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佳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