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 請 人 方啓宇上列聲請人方啓宇因與相對人方啓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啓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所提出之本票號碼CH752489未記載發票日期,依票據法規定 係屬無效票據,是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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