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號
CHDV,106,司拍,5,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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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方啓宇
上列聲請人方啓宇因與相對人方啓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方啓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本票號碼CH752489未記載發票日期,依票據法規定
  係屬無效票據,是請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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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