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4號
CHDV,106,司拍,14,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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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陳文龍因與相對人邱瑞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188地號最新第一類地
  籍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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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