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陳文龍因與相對人邱瑞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188地號最新第一類地 籍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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