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義雄上列聲請人張義雄因與相對人游明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義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23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 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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