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4號
CHDV,106,司促,96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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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洧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洧溱於民國104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9月24日
    起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
    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10月22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48265元整,及
    自民國105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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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