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許文炳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文炳(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之
3)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