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7號
CHDV,106,司促,837,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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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許文炳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文炳(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之
  3)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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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