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1號
CHDV,106,司促,791,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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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木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木昌(住彰化縣○○鄉○○村○○路0巷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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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