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合鴻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二三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七三七巷八弄十八號五樓 丁○○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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