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號
CHDV,106,司促,67,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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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曾治為
上列債權人曾治為因與債務人褚明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債務是依據借款關係請求抑或依票據關係請求,若依票據關
係請求,聲請人是否曾就系爭本票為現實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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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