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 權 人 曾治為上列債權人曾治為因與債務人褚明輝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系爭債務是依據借款關係請求抑或依票據關係請求,若依票據關係請求,聲請人是否曾就系爭本票為現實提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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