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號
債 權 人 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賜峯
上列債權人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簡志祥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欄漏未記載請求金額,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本件積欠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簡志祥(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號2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