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謝明卿
上列債權人謝明卿因與債務人洪能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明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無法知悉債權是否已屆清
償期,故請提出本件債權之釋明文件證明借款債權存在及已
屆清償期。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能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