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3號
CHDV,106,司促,583,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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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債 權 人 謝明卿
上列債權人謝明卿因與債務人洪能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明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無法知悉債權是否已屆清
  償期,故請提出本件債權之釋明文件證明借款債權存在及已
  屆清償期。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能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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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