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12號
CHDV,106,司促,512,201701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吳筠蓉即賴松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若希即賴松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昱呈即賴松裕之繼承人
前列吳筠蓉即賴松裕之繼承人吳若希即賴松裕之繼承人吳昱呈
賴松裕之繼承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美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松裕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