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2號
CHDV,106,司促,422,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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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洪聖欽即詠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林文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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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