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送達代收人 羅
原 告 乙○ ○○○○
設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住
原 告 甲○ ○○○○
設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住
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俊瑋 住
被 告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街六一巷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 順 住
送達代收人 薛銘鴻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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