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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0年度,17號
TPDV,90,海商,17,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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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送達代收人 羅
  原   告 乙○ ○○○○
              設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住
  原   告 甲○ ○○○○
              設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住
  共同送達代收人 羅俊瑋 住
  被   告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街六一巷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 順   住
        送達代收人 薛銘鴻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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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