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港運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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