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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0年度,17號
TPDV,90,海商,17,20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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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TSAI FA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港運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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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