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品靜即莊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品靜即莊佩君於民國9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08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58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莊品靜即莊佩君於民國93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
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4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334元及違約金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
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
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
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
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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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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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品靜即莊│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46834 │佩君456318│04月09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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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莊品靜即莊│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31747 │佩君557769│04月16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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