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林盟惠
上列債權人林盟惠因與債務人劉昌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盟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E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乙份,
俾供本院審核。
二、經查,債權人所提之支票11紙,除了支票(票號:AE000000
0)其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退票日為105年12月15日以
外,其餘10紙支票均為105年開立的票據,然債權人卻於聲
請狀書寫104年12月30日為付款提示,並請求自104年12月30
日為利息起算日,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請具狀釋
明請求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請查明其年份是否有誤
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昌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