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5號
CHDV,106,司促,185,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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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許張招
債 務 人 許原誠
一、債務人許張招許原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
  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張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肆佰玖
  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許張招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許原誠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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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622,363元        │105年9月16日     │2.53%         │105年10月17日     │
└──┴────────────┴───────────┴───────────┴───────────┘
┌───────────────────────────────────────────────────┐
│附表二: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622,363元        │105年9月16日     │2.53%         │105年10月17日     │
├──┼────────────┼───────────┼───────────┼───────────┤
│002 │708,128元        │105年9月16日     │2.53%         │1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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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